2022-10-01
112年文化部科技藝術創作發展補助作業要點,申請截至11月3日
 

條款名稱: (112年)文化部科技藝術創作發展補助作業要點 

 

 

宗旨: 本部為鼓勵科技藝術創作,發展具實驗性及文化內涵之原創作品,整合跨界資源,參與國際展演合作,以提增臺灣科技藝術發展優勢,特訂定「文化部科技藝術創作發展補助作業要點」,補助內容以藝術為核心,結合科技藝術趨勢,發展跨域合作之臺灣原創作品,有助於國際合作、展演交流及國際網絡經營之科技藝術計畫。

 

 

獎補助對象說明: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核准立案之法人、公私立大學院校或團體(含公司、工作室、演藝團體等)。

 

 

受理單位: 文化部-藝術發展司

 

 

承辦人: 推廣科 簡小姐 (02)8512-6544

 

 

備註:

一、補助原則
(一)採競爭型補助機制,每項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。
(二)提案內容可為跨年度計畫,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,包含計畫期程、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等,其第二年補助經費,本部得視立法院預算審查結果調整之。如經本部考評計畫結果異常,本部得視情況廢止或撤銷補助。
(三)計畫應每年辦理至少2場成果發表或至少1場公開階段性呈現。


二、申請應備資料
(一)申請表。
(二)單位及製作團隊簡介、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。
(三)計畫書及展現計畫之影音資料,及其他可供說明計畫之輔助資料。所提計畫執行內容具國際合作規劃者,須提供國際單位合約書、意向書或來往信件,並說明邀演或合作機制。


三、申請方式
(一)申請者須完成「線上申請作業」及「寄出實體資料」兩者,才算完成申請作業。
(二)線上申請作業:
1.申請「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」會員,申請成功後點選首頁右上角「會員登入」。
2.「第一步驟:填寫申請資料」,需備申請單位登記或立案證明,完成後儲存。
3.「第二步驟:附檔上傳」,上傳「申請表」、「計畫書(含經費表)」、申請單位登記或立案證明及其他相關附件資料,上傳完畢請點選「案件儲存」。
4.確認無缺件或錯誤後,請點選「確認送出」。
(三)寄出實體資料:
1.已用印之「申請表」1份。
2.申請單位登記或立案證明影本1份。
3.計畫書(含經費表) 1 份。
4.其他附件資料(若有影音檔可提供雲端連結、隨身碟或光碟,無則免)。
5.請將上述資料放入自備信封,信封上註明「申請科技藝術創作發展補助」,於截止收件日111年11月3日前郵寄至文化部藝術發展司推廣科簡小姐收(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,電話02-8512-6544)。實體資料以郵戳為憑。

 

相關資料可查詢 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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